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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实施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专项建设奖补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2021-09-30 浏览:421
   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专项建设奖补的通知

各片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各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控制攻坚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1〕21号)要求,促使“分散吸附+移动脱附”这一高效治理新模式尽快推广落地,经研究,决定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济源示范区)实施VOCs“分散收集+移动脱附”模式专项建设奖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的重要意义

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是一种VOCs废气治理新模式,具有投资少、资源共享、专业高效、便于监管等特点。排污单位只需投资安装活性炭吸附设备,无需投资安装再生、脱附、催化燃烧等设施。由专业服务商上门提供移动脱附服务,排污单位按照脱附次数支付相应费用,达到活性炭再生多次使用目的。该模式较传统高效末端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投资可降低近70%。与活性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集中喷涂中心相比,使用灵活、无需新增占地,建设周期短,建运成本低。既可有效降低排污单位治理成本,又提升了VOCs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对济源示范区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金奖补支持“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规范建设

(一)总量控制,先建先补,补完为止。使用环保专项资金500万元。其中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奖补资金420万元,建设移动脱附车装置奖补资金80万元。先建先得,补完为止。

(二)中小企业,重点行业,定额奖补。工业涂装、印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修喷漆等重点行业涉VOCs的排污单位,2021年11月底前建成活性炭吸附设备,签订移动脱附合同的企业,按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每套奖补上限为6万元。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或绩效分级评定为B级(含B级)以上的企业,在上述基础上上浮10%,总额不超过奖补上限。有条件的排污单位投资移动脱附车,与其他排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单位,按脱附车投资额的40%进行奖补,奖补上限为20万元。

(三)合法合规,书面申请,镇街初审。申报奖补的排污单位应为济源示范区当地实体投资和正常运行的企业,环评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齐全。自查符合奖补条件的,书面提出申请(应包含企业及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附活性炭设备购置合同和移动脱附运维合同),经片区、镇(街道)初审后,报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四)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专业服务。申请奖补的排污单位和进行脱附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建设技术要求》(附件1)建设活性炭吸附设备和脱附服务车,签订建运服务合同。进行脱附服务的单位应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建有运行有效的服务质控体系,做出脱附服务的书面承诺。

三、多措并举全面推进VOCs综合治理

工业涂装、印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修喷漆等重点行业企业多数规模小,单一企业排放量不大,但数量多,现有的治污设施简陋、投资小、无效低效,从业人员环境意识不强,推行“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在资金奖补的同时,还应多管齐下,全面推进VOCs综合治理,才能实现VOCs的真减排。

(一)全面宣传动员。既要深入宣传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的特点优势,还要强调源头替代的不二首选。任何工艺技术都有局限性,排污单位应结合实际产污情况,客观分析污染物组分和数量,科学选择适宜治理技术。

(二)保障奖补资金。通过资金奖补支持、引导企业投入治理和选择科学的技术、工艺是有效的调控手段。各片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局相关科室应提升服务意识,简化审查程序,把好事办实,真正让中小企业尝到政策支持的“甜头”。

(三)落实技术服务。“移动脱附”是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的关键核心。局大气环境科应强化指导和监督,落实脱附事前、事中、事后的技术服务,提升治污设施的处理率,真正发挥脱附共享模式的核心优势。

(四)强化执法监管。使用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治污再经济,建设费用也高出原有UV光解等设备不少,运行管理也需要费用和专业的技术,有奖补也还需要企业有不少投入。严格执法监管和对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从严打击,才能倒逼排污单位重视治污技术选择,主动加大投入,以保障好的治理模式达到全面推行。

附件:VOCs“分散收集+移动脱附”模式技术要求

2021年9月24日

附 件

VOCs“分散吸附+移动脱附”模式技术要求

一、执行排放标准

废气排标准应满足《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或相应行业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相关标准。涂装行业:非甲烷总烃≤50mg/m3,苯≤1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mg/m3;

二、排污单位活性炭吸附装置

(一)活性炭选用

1.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之比应不小于1:5000,每1万Nm3/h废气处理蜂窝活性炭吸附截面积不小于 2.3 m2 。

2.对于选用防水型蜂窝活性炭,横向强度应不低于0.3 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8MPa,碘值不低于650mg/g。

(二)吸附装置

1.吸附装置应结合产污量、场地空间和使用周期确定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应方便运维及更换活性炭材料。

2.吸附装置箱体应选用抗腐蚀材料或按照《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27-2011进行防腐处理和验收。再生管道应做保温处理,保温厚度≥80mm,材质:硅酸铝纤维,密度≥180kg/m3,管道表面温度≤60℃,设置高温危险警示标识;脱附进出口管道总长度宜≤60m,弯头数量宜≤6个。

3.吸附前过滤箱结构应合理设计,不得让未经过滤的气体进入吸附流程;多层过滤材料应按照过滤等级高低随气体流动方向由低到高布置,各层过滤材料应间隔一定距离布置,最后一级应选用高于F7等级过滤材料,过滤后尾气中颗粒物含量<1mg/m3。过滤箱应有压差计,压力过大时及时更换并记录。

4.吸附装置应配备快装式对接口,与脱附装置软连接匹配使用,应设置装卸碳孔,内置均风装置,箱内气速控制<1.2m/s,整体压降≤2.5kpa,进出口阀门泄漏量<1%。外壳厚度≥1mm,考虑热胀冷缩变形应设置合理补偿,应加装消防、卸爆及安全监测仪器和连锁控制系统。

5.吸附装置废气出口应安装VOCs自动监控装置,当出口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限值的70%时,停止吸附,应进行脱附再生。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应按照脱附服务单位要求通过监测、分析和评估,弄清活性炭的脱附周期,合理安排脱附频次。

6.活性炭脱附10-12次后吸附效率会大幅下降,应立即更换新活性炭,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记录留存,保存一年设备运维台账。

7.在吸附操作周期内,吸附废气后吸附床内的温度应< 50℃;当吸附装置内温度超过70℃时,应自动报警,并立即启动降温措施。消防及安全疏散设计应按照GB50140及GB50016的规定要求进行设计。

(三)装置建设位置

1.应预留移动再生装置车停泊位置,车停泊位置应满足标准6.8m运输车可进入的场地,再生进出口中心标高距地面高度1m-1.5m,方便后期再生操作。

2.移动脱附设备设置在距离安全区30米之外,同时设备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

三、移动脱附车

1.提供活性炭脱附的热空气,燃烧室应选用防腐、耐高温材料。

2.移动脱附车应设置必要的防爆孔,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移动脱附车应具有保温措施,保证设备表面温度不高于60℃。

4.移动脱附车应具有换热功能,换热效率不低于50%。

5.催化剂应有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并满足:

(1)使用温度为 200℃-700℃,并能承受 900℃短期高温冲击。

(2)空速大于 10000/h-1,但不应高于 40000/h-1。

(3)正常工况下,催化剂使用寿命应在8500h以上。

(4)负载率不低于3‰。

6.应具备热脱附和废气净化功能,净化后废气通过快接接口连接排污单位烟囱达标排放,其排风量应和补冷风量相匹配,补冷风机风压和脱附风机风压相吻合,不应使用轴流风机。

7.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不得超过 450℃;催化氧化进入氧化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各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催化氧化室温度按照混合气体中起燃温度最高的组分确定。

8.电加热棒线缆须用耐高温线缆,并设置金属软管保护,不得进入催化燃烧室、不得接触废气。

9.电器控制箱,应符合电控箱设计GB50058的要求,可独立显示每个活性炭脱附箱和催化燃烧室温度,具备报警功能。

10.活性炭脱附后气流中有机物的浓度应严格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对于活性炭吸附剂,脱附气流温度应控制在<120℃范围之内。消防及安全疏散设计应按照GB50140及GB50016的规定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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