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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将实施这些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2021-06-30 浏览:353
 七月即将施行的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已整理好,请查收!

政策法规:

关于水

1、河北省《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规程》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单位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确认风险等级并编制作业方案,管理单位批准后作业单位方可实施。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进入”的原则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

2、《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节约用水工作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9章68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地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各类禁止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优化流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作出规定。

4、《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9章74条,明确了赤水河流域保护基本制度。如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等。在强化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城乡污水收集处理、垃圾集中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运行。全面完善了赤水河流域保护修复措施。

5、《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5月27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2011年制定的《贵州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基础上进行修改。新修订后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增加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从严整治小水电工程、化工项目、网箱养殖、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开矿等,巩固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成果。

关于气

6、《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7、《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20日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于环保费用

9、《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关于环境保护

10、《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执法机构,有权通过现场检查、在线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行业标准:

11、北京市《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2021年3月29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为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单一时段的排名评价统计排名名次。排名方法包括一般排名、序数排名和百分位排名。排名周期包括小时、日、月、季、年和多日累计等。

12、《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以农村生活污水为进水、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量小于等于500m3/d的污水净化装置。

本标准提出了网关和管理平台的概念,对网关的设计原则及功能提出相关要求;对管理平台的数据采集范围、应急电源配置、可靠性及可维护性提出相关要求,使本标准能更好的适应当前行业技术应用的趋势,体现标准的先进性。

13、《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排水等)。测试中不产生测试效应的最低稀释倍数,本标准指不少于90%的斑马鱼卵存活时水样的最低稀释倍数,用LID表示。

1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17、《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

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自2021年7月起实施。

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其他相关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明确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各项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

北京市《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要求,对于占用电动汽车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可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单位时间收费最高不超过普通车位当前收费标准的150%。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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