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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预计今年VOCs排放量较去年减少10%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2021-06-11 浏览:338
 《无锡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已经无锡市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无锡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的通知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无锡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区和经开区请根据要求,于5月30日前组织上报第二批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请于每季度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实施情况报市大气办。

附件:《无锡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

无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无锡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力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要求,坚持精准治气、科学治气、依法治气,突出源头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臭氧和PM2.5防治协同、区域联防联控协同,确保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订无锡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36条”。

一、工作目标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按照“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要求,以2020年完成情况为基准,设定工作目标:2021年,全市PM2.5浓度达到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1.9%,臭氧超标天数同比减少10%,降尘量不高于3.3吨/月·平方千米。各市(县)、区空气质量工作目标见附件1。

(二)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2021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20年分别削减10%、8%以上。各市(县)、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见附件2。

(三)减煤降碳目标

完成省定减煤目标任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削减4.7%以上。各市(县)、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见附件3。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提升产业结构

1、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加强基于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研究,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环评准入,对2020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不达标的市(县)、区强化总量控制。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各类化工园区持续开展循环化改造。高起点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坚持绿色发展和气候友好理念,推动“单位面积效益与污染排放”综合评价,通过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推动低端产业、高排放产业加速退出。深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推进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熟料)、非光伏类平板玻璃、铸造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巩固“散乱污”整治既有成果,做到“防新增、防反弹”,落实“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动态处置机制,确保“散乱污”动态清零。鼓励长流程钢铁企业大幅提升转炉废钢比例,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支持再生钢铁原料高效循环利用,着力降低铁矿石消耗量、吨钢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石化、建材、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园区化发展。推动全市完成“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项目21项、重点行业绿色改造工程12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加大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力度建设绿色产业发展高质量典范。2021年底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8.5%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针对传统企业集群因地制宜实施源头替代或优化整合,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推进清洁化企业集群建设,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集群,2021年底前培育绿色工厂5家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配合)

(二)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4、煤炭总量控制与节能。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二氧化碳控制为导向,推动高载能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深化节能改造。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任务。在工业、交通领域推进“以电代煤”“以电代油”,2021年底前电力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8%左右。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机组关停整合。加大散煤治理力度,2021年建成区实现无散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消费量达到省目标要求。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达到年度目标,持续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省工作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园林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6、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民用建筑100%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75%的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发展。推动医院、学校、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用能限额研究,加大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一体化应用,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落实即将发布的《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优化绿色建筑质量管控要求。到2021年底,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着力调整运输结构

7、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实施多式联运提升行动,重点推进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发展。推动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新建物流园区和主要港口建设铁路专用线,2021年集装箱铁水联运比重进一步提升,联运量同比增长达到省目标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江阴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8、加大新能源车船推广力度。推行“绿色车轮计划”,加快推进“太湖湾”、建成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推进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达到省目标要求。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推动老旧机械淘汰报废,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加快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

2021年底前,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设施基本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换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及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机动车辆结构升级。持续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完成省下达年度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配合)

加快推进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完成淘汰8000辆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环卫车。(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10、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20年以上的内河船舶淘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和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长江内河航运船舶。推动载运LNG船舶进江航行,加快LNG码头、加注站建设和运行。各地景区、娱乐场所新增船采用新能源船,并逐步将现有船舶替换为新能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江阴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不断优化用地结构

11、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持续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12、实施国土绿化行动。按照“稳总量、提质量、出精品、创特色”要求,扎实开展绿美乡村建设,高质量推进绿化造林,全省新增造林达到省目标要求。推进各类公园及城郊绿道、生态廊道建设,加大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和园林局配合)

13、实施农业源排放控制。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地方秸秆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提高畜禽养殖管理水平,推行种养一体化管理,引导养殖场采取圈舍气体净化、粪污覆盖贮存等措施。优化肥料品种,增加缓释型肥料、水溶肥料用量。(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VOCs治理攻坚

14、严格执行产品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全面执行各类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限值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相关产品强制性质量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15、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推广实施《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按规定将生产符合技术要求的涂料制造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1年,组织对《关于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推进全市实施60项新增替代项目;结合产业结构分布,培育25家源头替代示范型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推动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配合)

16、强化重点行业VOCs治理减排。完善重点行业VOCs总量核算体系,实施新增项目总量平衡“减二增一”。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督促已纳入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第二批)的企业编制并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督促不少于600家重点企业完成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全市1919个挥发性有机物储罐,新增完成800个以上储罐治理。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7、深化工业园区、企业集群综合治理。实施工业园区(集中区)排污限值管理。建立并推进“嗅辨师”制度,试点创建“无异味”园区。对全市市级及以上园区排查或“回头看”,督促石化、化工类园区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完成县区级及以下产业园区(集中区)排查整治,存在突出问题的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4月底前,完成15个涉VOCs企业集群622家企业的排查整治,重点对锡山区鹅湖镇包装印刷企业集群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做到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建立管理台账。根据产业结构特征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大气“绿岛”项目,实现“集约建设,共享治污”,降低企业治理成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8、开展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市钢铁冶炼企业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推动水泥等行业企业率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重点石化企业实施码头油罐区储罐及装车油气超低排放焚烧技术(CEB)。(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19、推进锅炉、炉窑深度整治。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整合、清洁能源替代和集中供热。2021年8月底前,71台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回头看”;966台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改造或“回头看”;49台生物质锅炉中位于建成区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回头看”。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推进生物质锅炉拆小并大;4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对涉工业炉窑行业,通过提标改造或使用清洁低碳能源、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替代等方式,实现有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无组织排放有效管控。2021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排查、整治、建档工作;8月底前,完成对尚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重点涉工业炉窑企业深度治理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20、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ODS数据统计与审核工作,2021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排查、建档,6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完成申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精细化扬尘管控

21、实施降尘量考核。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各市(县)、区降尘量目标见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2、严格施工工地和渣土运输监管。住建、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工地名单台账,每季度更新,并与城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各类工地应建立移动源污染排放管理制度,业主(施工)单位应禁止未悬挂环保牌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和柴油货车入场。对重点区域,强化渣土车运输集中整治,每月开展1次渣土车夜间运输集中整治,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行为。加大工地监管力度,凡检查不符合《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对屡改屡犯的企业和项目,采取停工整改、约谈告诫、经济处罚、信用扣分、媒体曝光、一票否决、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措施。全市渣土弃置场、建成区所有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方式,除必要施工作业外,实现全市区域无裸土。推进“智慧”工地建设,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公安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3、推动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开展“清洁城市行动”,以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为目标,全面提升道路作业水平。强化道路保洁,扩大机扫范围,增加机械化作业频次,积极探索、创新保洁作业方式。综合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高科技检测、评价手段。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4、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对从事易起尘作业货种的港口码头,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完成码头堆场扬尘治理项目不少于25个,推动码头堆场扬尘治理全覆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八)全面推进生活源治理

25、强化餐饮油烟监管。完成餐饮油烟整治或“回头看”不少于3000家,对重复投诉多的餐饮企业实施强化整治。年底前,对重点管控区域面积100平米以上餐饮店(无油烟排放餐饮店除外)和烧烤店安装在线监控;城市综合体、美食街等餐饮集中区的餐饮经营单位完成在线监控安装率达95%以上,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规范、完善油烟治理设施安装与维护,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餐饮油烟治理新模式,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选择3-5个餐饮聚集街区开展试点,根据区域主要餐饮类型,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采用安装独立净化设施、配套统一处理设施、建设公共烟道等方式,推广高标准油烟净化设备。(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强化其他生活源污染防治。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推进烟花爆竹污染防治,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适时扩大禁放区。(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九)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27、强化在用机动车执法监管。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实行超标排放汽车的检测与维护闭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各市(县)、区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配合)

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柴油车排放路检路查,每月抽查数量不得少于200辆。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用尿素使用情况、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稳步提高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开展每月至少一次的入户监督抽测,全市每月抽测数量不得少于60辆。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8.65万辆次(包括遥测数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配合)。

严格落实高排放车辆禁限行管控措施,在各市(县)、区规定的区域内,对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等高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2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农业、港作、水利等机械)污染防治。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实施常态化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推动扩大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范围,2021年起,未编码登记、无环保标牌、未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该区域。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强化工程机械监督抽测,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工程机械监督抽测,全市每月抽测数量不得少于60台。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广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推动长江港口非危码头岸电覆盖率100%、泊位覆盖率、2021年岸电用电量同比增长达到省目标要求。落实补贴政策,推动无锡籍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并按规定检测。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应按规定使用岸电。配合省有关部门建设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市交通运输局、江阴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0、开展车船油品联合管控。积极开展打击和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和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专项行动,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及生产加工企业推进出台优惠措施鼓励夜间加油、装卸油。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打击非法经营柴油行为,6-9月每月至少对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加油船舶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开展船舶用油现场抽检,检查船舶燃油硫含量及燃油使用量等信息。对向船舶供油的船舶加油站、水上服务区等供油单位的油品抽测率不低于50%。(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江阴海事局配合)

推进重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建设,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确保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完成6座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建设。全市年销量5000吨以上加油站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油气回收监督检查。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抽检,依法依规查处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江阴海事局配合)

(十)强化联防联控与重污染天气应对

31、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完成省定春夏季、秋冬季阶段性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现“分级预警,及时响应”。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绩效分级,评定豁免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方案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现精确到站点的预报,PM2.5和臭氧浓度预报准确率力争达80%。综合运用排放源清单、污染源在线监测、用电量及工况监控、卫星遥感等大数据,实现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关联分析,推动溯源追踪与成因研判,形成快速应对指挥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32、夯实应急管控措施。组织专家、科研院所等对应急减排清单、绩效分级清单等进行逐一审核。4月底前,制定实施辖区内重点企业错峰生产计划。9月底前完成绩效分级、应急减排清单和豁免企业清单修订工作,报市大气办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与排污大户开展协商,推动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企落实短期深度减排措施。各地根据辖区企业排放总量,明确协商性减排企业名单、具体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33、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配合探索实施外源责任追究补偿制度,落实省外源传输责任认定、核算体系和跨界空气质量补偿机制,增强各地主动治污减排的内生动力。加强区域协同监管、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积极配合建立武澄沙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联合上风向城市开展臭氧污染联防联控,实施区域统一预警溯源、统一监管执法、统一考核评估与奖惩。根据区域大气环境污染形势研判情况,统一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同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减排工程支撑和治理能力提升

34、发挥工程项目重要作用。2021年市级共安排两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共计17492项,其中第一批10828项(见附件4),第二批6664项(见附件5),各市(县)、区要加快部署、推进年度计划中已明确的各项大气工程建设,强化氮氧化物、VOCs治理减排。争取减排工程早落地、早见效。(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开展三项专项行动。

豁免企业培育行动。加大对重点行业A级企业培育力度,推进绿色领军、民生保障、战略新兴等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达到豁免要求。召开现场推进会,宣传豁免政策,推进建设绿色标杆企业;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企业开展现场帮扶、分类指导,制定“一厂一策”提升方案,加大激励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2021年9月底前,培育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A级企业21家。充分发挥豁免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差别化管控,激励企业积极主动治污,不断壮大稳定排放企业规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治气达标示范区创建行动。推进精准治气、系统治气,开展大气治理领域集成改革政策试点,推广治气经验。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探索“零碳”发展模式。选择“太湖湾”等区域,开展空气质量达标与碳排放达峰“双达”试点示范。在钢铁、建材等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试点示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VOCs排查整治行动。组织对企业集群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单个集群检查企业比例不少于3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对全市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旁路设置情况开展督查。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应保持关闭,需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配合)

按照《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814-2020)要求,组织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喷涂工序未按要求密闭、超标排放等行为。督促汽修企业严格按照《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使用符合产品质量的涂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36、提升三项治理能力。

提升溯源预警能力。动态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秋冬季应急管控企业清单,基于溯源与成因分析实施污染靶向管理。建立快速预警网络,对高值区等及时预警,迅速调度指挥,确保快速到达现场处置并解决相关问题,强化“发现—处置—反馈—评估”闭环动态销号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气象局配合)

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基本建成大气立体监测网络。强化VOCs监控平台使用与调度,配合组建全省光化学监测网。落实《江苏省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环境监测数据承诺责任制等责任体系制度,严厉惩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工业源监控,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对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及厂界安装视频监控、自动监控设施。加强移动源监控,加快建设覆盖交通干道、骨干高速公路、重要港口码头、航道,以及物流园区出入口的机动车、船舶尾气遥感遥测网络。(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江阴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督促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江港口、物流企业完善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海事局等配合)

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强化移动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用电量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和执法装备的应用。加强监测监控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推动违法行为的智能甄别。落实《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要求,明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监管执法工作事实依据的适用条件及操作流程,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强化执法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压实治气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目标任务书,用好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定期调度各地、相关部门治气工作推进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把年度任务分解到季度和月份,分解到重点区域、企业和责任人,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要完善区域“点位长制”,持续推进点位长履职,加强调度督办,确保按序时完成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组织定点帮扶指导。配合省级建立“1+13”治气专家团队工作机制。完善无锡市“6+2”联防联控机制,指导各地有效管控内源污染。分片区分时段(单月、季度、累计等)排出改善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开展精准帮扶。对连续3个月排名倒1的市(县)、区,由市攻坚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督查等力量开展定点帮扶指导,会诊污染成因,提出针对性治理对策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限期整改、跟踪 “销号”。(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健全综合奖惩机制

强化帮扶奖补。推进对空气质量改善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加大配套激励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对未达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地区,按规定采取通报预警、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和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配合省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

配合研究“公转铁”等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推进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落实相关价格政策,按照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落实差别化电价等政策。根据《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用电价格进行加价,配合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执行、整改完成及时退出”动态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无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加快推动综合性大气环境污染立体监测系统建设,我市将新建10个大气光化学评估监测站(含6个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监测站)、2个大气传输通道监测站、2个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站和300个加密微型网格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五)强化科技引领

健全“环保脸谱”体系,完善“实时预警—调查监测—溯源执法—情况通报”的闭环工作机制,提升非现场监管效果。配合做好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重大专项成果应用,综合利用各类监控监测大数据,依托数值模拟等技术,对各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臭氧污染控制成效等开展评估,为精准管控提供支撑。更新完善源清单,推进建立动态化源清单。加强柴油机(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净化技术、氨排放污染特征及控制对策等重点领域技术研发与示范。健全跨界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污染传输定量评估技术研究与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气象局等配合)

(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实时数据,每月公布各市(县)、区、乡镇的空气质量排名,按时公布环境状况年度公报。针对空气质量排名、改善率不佳的国、省控监测站点,在无锡日报予以曝光。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强大合力,既发动各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科研院校、智库的力量,又发挥“环境守护者”“绿色伙伴”以及环保NGO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既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又曝光负面案件,形成震慑效应;既运用传统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又嵌入新媒体做强正面宣传,重点宣传污染治理和绿色低碳工作成效。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运用例行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矩阵等开展广泛宣传,弘扬绿色低碳、勤俭节约之风。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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