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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2021-05-23 浏览:470
  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我省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体系,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我厅组织开展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联系人:郭丽

通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

邮政编码:450000

附件:附件1:《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3:河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2021年5月18日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监测准备、采样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保存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分类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中碳质量浓度之和计。

3.3 非甲烷总烃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k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基浓度。

4 监测准备

4.1 资料收集

4.1.1 收集VOCs排放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名称、地址、法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型、生产规模、主要产品、能源类型及消耗量、排放VOCs种类、监测场所危险等级等,参见附录A中表 A.1。

4.1.2 调查企业VOCs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包含生产工艺、VOCs排放节点、涉VOCs 物料使用及存放情况、治理工艺及设备信息等,参见附录A中表A.2。

4.2 监测项目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的 VOCs污染物指标确定监测项目,参见附录B。现场应开展非甲烷总烃浓度监测。

4.3 分析方法选择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推荐的分析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按照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后,检测机构可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或其他国家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方法选择参见附录C。

5 采样技术要求

5.1 点位布设

5.1.1 点位布设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

5.1.2 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要求。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易于到达,便于操作,安全牢固,且具有明显的危险场所等级标识。

5.1.3 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5.2 采样器具

5.2.1 根据监测项目所选分析方法要求,确定合适的采样器具;参见附录C。

5.2.2 采样枪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使用吸收瓶、真空瓶和注射器采样时,玻璃密封溶剂应对测试结果不存在影响。

5.2.3 采样枪、过滤器、连接管等使用后,选择加热模式,抽取洁净空气清洗 5 min。气袋、真空瓶和注射器等可重复使用的采样器具,使用后分别用洁净空气和高纯氮气各清洗 2——3 次;若目标化合物在采样器具上存在强吸附干扰,应置于60 ℃保温箱中平衡 30 min 再进行清洗。经清洗后的连接管、气袋、真空瓶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

5.3 采样频次及时间

5.3.1 采样频次及时间应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5.3.2 排放源连续排放时,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恒流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3.3 排放源间歇排放时,采样时间应与排放周期同步。排放时间小于1 h的,应在排放周期内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 1 h 的,在排放时段内按照连续排放的要求采样。

5.3.4 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流体的加注或输送操作时段内采样。

5.3.5 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3.6 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采样频次及时段应根据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设置。

5.4 样品采集

5.4.1 采样前,使用便携设备对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进行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浓度水平,监测方法参见附录D。

5.4.2 采样过程应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分析方法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4.3 在采样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推荐的采样方法,参见附录C。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能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采样方法。

5.4.4 采样过程中,应同时监测废气的温度、水分含量,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对样品采集、分析工作造成影响。

6 安全防护要求

6.1 按照GB 3836.14中不同区域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合适的安全防护方式。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使用安全型的监测设备。

6.2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监测人员应装备报警装置,并在安全员指导下工作。

6.3 按照GB 39800.1中规定,根据采样环境的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应选择性地配备防护装备和安全保护装置。

7 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

7.1 样品采集后,应尽快运送实验室分析;保存方式和保存时间参见附录C。

7.2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照射;易碎样品装箱时应用采取防震措施,防止样品损坏。

7.3 样品交接时,应对样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标识、外观、样品名称、采样地点、样品数量、保存条件、是否损坏或污染等。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8.1 从事监测的组织机构、监测人员、现场监测仪器、实验室分析仪器与设备等应满足环境监测要求。

8.2 采样前,采样器具按分析方法要求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采样系统每次采样前应进行气密性检查。每次采样前、后对仪器进行流量校准,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5 %;采样前后流量波动应不大于10 %。

8.3 冷藏保存的样品应在处理前恢复至常温。

8.4 当全程序空白不符合要求时,应仔细检查原因,必要时重新采集样品;实验室空白值明显偏高时,需检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8.5 用校准曲线定量时,须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控制指标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确定。

校准曲线不得长期使用,定期检查曲线中间点浓度,是否满足分析方法要求,不满足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8.6 精密度和正确度(准确度)的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分析方法要求。

9 资料整编

9.1 收集和整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VOCs 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调查表,监测点位布设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及分析等过程的记录。

9.2 收集整理的资料与相应的监测报告一并存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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