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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等3项情况的报告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2021-05-07 浏览:426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就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过去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无论是出席重要会议,还是到地方考察,都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出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与时俱进丰富、拓展和深化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持续抓好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韩正副总理等领导同志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带队实地检查。组织开展《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调研,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监督,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圆满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

一、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安全形势趋于稳定,有的地区和领域生态环境改善成效还不稳固。

(一)环境空气状况。一是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区域持续向好。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202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同比增加45个。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7%,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为1.2%,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优良天数比率同比分别提高10.4、8.7、8.9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同比分别减少36.1%、16.7%、52.7%。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为3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5%。二是主要污染物浓度降幅显著,“十三五”以来臭氧(O3)浓度首次下降。2015—2019年全国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基本保持稳定,2020年降低到2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2015—2019年全国O3年均浓度呈逐年缓慢上升趋势,2020年降低到13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8%,实现自2015年以来的首次下降。全国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1%、9.1%、7.1%。三是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有待强化,重污染天气仍有发生。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比上升,其中长三角地区已经超过50%,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成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迫切需要。全国还有40%的城市PM2.5年均浓度超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年均浓度分别超标45.7%、37.1%。地级及以上城市共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1497天次,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依然较重。

(二)水环境状况。一是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3.4%,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0.6%,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6.2%,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二是重点流域和湖库水质稳中向好。长江干流历史性实现全Ⅱ类及以上水质,珠江流域水质由良好改善为优,黄河、松花江和淮河流域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为良好。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辽河等重点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开展监测的112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76.8%,同比上升7.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5.4%,同比下降1.9个百分点。三是水生态环境改善成效还不稳固。水生态破坏问题仍较普遍,有的河流生态流量不足,大量河湖缺乏应有的水生植被和生态缓冲带。水环境中以氮、磷为代表的营养性物质问题逐步显现,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由原来的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太湖、巢湖等重点湖泊水华仍处于高发态势。

(三)海洋环境状况。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保持平稳向好,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96.8%,同比基本持平。全国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为77.4%,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面积比例为9.4%,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其中,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同比上升4.4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面积比例同比下降3.6个百分点。辽东湾、江苏沿岸、长江口、杭州湾、浙江沿岸、珠江口等近岸海域污染较为严重,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化学需氧量。

(四)土壤环境状况。全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经初步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影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重金属,其中镉是首要污染物。农产品超标风险、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风险依然存在。

(五)生态系统状况。全国自然生态状况总体稳定。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1%。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总数达到1.18万处。2020年监测的2583个县域中,生态质量为优和良的县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6.6%,同比增加2个百分点。局部区域生态退化等问题还比较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待提升。

(六)声环境状况。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总达标率分别为94.6%、80.1%,同比上升2.2、5.7个百分点。区域、道路交通昼间声环境质量优良(一、二级)城市比例分别为70.7%、95.7%。但部分重点领域和重点城市噪声问题仍较突出,4a类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达标率仅为62.9%。

(七)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全国核与辐射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未发生国际核与放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事件或事故。放射源事故发生率稳定在万分之一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控制限值。

(八)环境风险状况。全国环境安全形势趋于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08起,同比下降20.3%,其中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数量10起。突发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因安全生产事故、化学品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经过努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9项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超额完成。与2015年相比,2020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超过“十三五”规划目标2.5个百分点;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浓度达到37微克/立方米,累计降低28.8%,超过“十三五”规划目标10.8个百分点;地表水I—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由66%上升到83.4%,提高17.4个百分点,超过“十三五”规划目标13.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由9.7%下降到0.6%,降低9.1个百分点,超过“十三五”规划目标4.4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5.5%、19.7%、13.8%、15.0%,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较2015年降低18.8%,均超过“十三五”规划目标。

总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最大、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为“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积累了成功做法和经验。

二、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

2020年,各地区各部门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落实《决议》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要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一是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决定执法检查,颁布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完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推动黄河保护立法。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监测等法规制修订。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深入开展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对3个省(市)、2家央企开展督察,对2个部门开展探讨式督察试点。2018年和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315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83个,其他问题正在抓紧整改。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58.74万家次,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2.61万份,罚没款金额总计82.36亿元。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监督帮扶,帮助地方发现和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问题11.8万个。完成黄河流域试点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组织实施“昆仑2020”专项行动,共侦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8万起。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各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5万余件。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办案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140件、3335人,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约116亿元。

(二)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印发实施《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不断强化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处置等相关环境监管和服务措施,全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增加近30%。制定实施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3.5万个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8.4万余家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统筹推进重点区域绿色发展。

(三)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开展秋冬季PM2.5和夏季O3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优化调整,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蓝天保卫战成效持续显现。

一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等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排查和分类整治。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装机累计约9.5亿千瓦,229家企业、6.2亿吨粗钢产能完成或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是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截至2020年年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率提升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累计完成散煤治理约2500万户。重点区域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全国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56.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9%。

三是推进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大力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全国铁路、水路货运量不断增加。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加大力度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全国共注销黄标车17.6万辆、老旧车336.5万辆。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建立汽车排放与维护制度。截至2020年年底,累计完成188万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持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站。

四是推进用地结构优化调整。推动加快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推进道路扬尘治理。推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责任,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6%,秸秆焚烧火点数量比2015年降低30%左右。

五是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对钢铁、焦化等39个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管控。

(四)深入推进碧水保卫战。持续实施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等标志性战役,保好水、治差水,碧水保卫战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全国10638个农村“千吨万人”(日供水千吨或服务万人以上)水源地全部完成保护区划定。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持续排查整治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实现全国乡镇全覆盖。

二是加强工业水污染治理。组织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应建尽建。长江经济带279家“三磷”企业(矿、库)基本完成问题整治。

三是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8.2%。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截至2020年年底,累计排查城市污水管网22.8万公里,新建改造污水管网4.5万公里,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近1万个。

四是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十三五”期间共计完成15万余个建制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5%。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8%以上。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化肥农药使用量连续实现负增长。

五是加强船舶水污染治理。开展为期一年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全面完成内河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设施。完成全国沿海和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码头接收设施或船舶移动接收设施建设任务。

六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进渤海综合治理,纳入“消劣行动”的10个国控入海河流断面全部消除劣Ⅴ类,开展渤海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试点,印发渤海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滨海湿地修复规模达到8891公顷,整治修复岸线132公里。制定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严格围填海管控和海岸线分类保护。组织实施“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稳步提升海上应急处置能力。

(五)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强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净土保卫战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推动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建设用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推动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二是加强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783个涉农县级单位全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不断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顺利完成。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三年行动,累计完成1865个污染源整治。

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完成1.3万多个地块的初步采样调查。现场检查污染地块6700多块,督促地方对违规开发利用地块立整立改。开展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遥感监管试点。30个省(区、市)依法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已累计公开列入名录地块951个。截至2020年,全国共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21602份、风险评估报告660份、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403份。

四是加快推动垃圾分类处理。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2%。全国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超过90%。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基本完成。

五是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模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意见。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组织对6万多家企业和250个化工园区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2020—2022年)》,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本完成长江经济带重点尾矿库污染治理。超额完成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开展“蓝天2020”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公告,圆满完成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

(六)大力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实施黄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成效评估。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十三五”期间累计治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面积1.8亿亩,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30.6万平方公里。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24万个。完成286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订工作,基本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遴选命名第四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宣示,启动编制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协同优化高效的工作体系。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扎实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八)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高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全国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并有效运行。开展全国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49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在役民用研究堆(临界装置)、18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状况良好,14台在建核电机组、1座在建研究堆质量受控。加快推动历史遗留核设施退役治理工作。推进核与辐射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完成244个新国控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

(九)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全民参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严格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国共有2100多家企业向社会开放环保设施,地级及以上城市向社会开放环保设施的任务全面完成。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全国环保举报平台共接到举报43万件,基本做到按期办结,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高质量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并转化为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举措。

(十)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28个省(区、市)已经发布“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基本实现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122项、国家生态环境基准4项。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

发布《2020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生态环保领域资金4073亿元。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发布《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商场创建行动,建立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稳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保护与发展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保任重道远,需要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

一是新发展理念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部分地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减弱,一些省份对碳达峰、碳中和存在模糊认识,部分地方有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冲动,给全国碳达峰、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等工作带来挑战和风险。

二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并不稳固。部分地区、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上仍未摆脱“气象影响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水平有待提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亟待加强,噪声、油烟等污染问题增多,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

三是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宣传普及还不到位,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一些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地方污染治理压力和责任逐级递减,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与工作要求还不相适应。许多法律条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四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加强。绿色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环保参与宏观经济治理手段不足,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化投入模式尚未有效建立。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还不够,环保产业支撑体系不健全,解决环境问题专业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作为总要求,牢牢把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思路,初步归纳为“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提气”就是以PM2.5和O3协同控制为主线,进一步降低PM2.5和O3浓度,提升空气质量。“降碳”就是降低碳排放,推进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强生态”就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治理,强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增水”就是以水生态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增加好水,增加生态水,提升水生态。“固土”就是以土壤安全利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与利用处置为重点,持续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防风险”就是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生态环境风险。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们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制定实施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组织建设并运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交易系统,率先在发电行业启动上线交易。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库。编制《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统筹推进重大国家战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合理控制煤电建设投产规模和时序,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

(二)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黄河保护立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修订,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执法检查,推动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贯彻实施。扎实推进配套法规和标准制修订。继续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督察整改调度、盯办、督办机制,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围绕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协同推进专项监督帮扶和远程监督帮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成执法队伍组建工作。组织开展“昆仑2021”专项行动,持续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持攻坚力度、延伸攻坚深度、拓展攻坚广度,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

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行动。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继续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锅炉与炉窑综合治理,推进水泥、焦化、玻璃、陶瓷等行业深度治理。强化新生产车辆达标排放监管,加速老旧车辆淘汰,加大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监管力度。积极推动铁路专用线建设,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推动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继续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和海洋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推动重点流域、湖泊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生态流量管理,大力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组织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继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持续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完成长江入河、渤海入海排污口监测与溯源工作,推进赤水河和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推动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及邻近海域等实施综合治理。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监管。推进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持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继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扎实开展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实施新污染物治理。

(四)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编制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相关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管。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成效评估。科学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扎实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筹备开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持续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五)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全国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强化核电、研究堆安全监管。协助推进核电废物处置,推动历史遗留核设施退役治理,加快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加强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核安全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建设。

(六)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编制实施“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三年工作方案。持续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施“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五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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